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广东省新兴产业金融协会。英文名称为Emerging IndustryFinanceAssociationofGuangdong,缩写为EIF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广东省新兴产业企业、金融投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大专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专家、教授、学者等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密依靠各级政府,依法依规,搭建新兴产业与政府、新兴产业与金融、新兴产业与高校的交流合作平台,以更好的落实《“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广东省新兴产业与金融业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0号天成大厦3楼东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广东省新兴产业与金融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新兴产业与金融业协调发展的诚信建设,加强会员自律;

(三)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供信息服务,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与宣传服务,为政府提供参谋决策服务;

(四)为会员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组织开展会员企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六)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七)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等事项;

(八)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候选人为履行协会相应义务的副会长以上理事,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选举和罢免程序的依法履行;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并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表决有关事项,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执行会长实行轮值制度,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每届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1名常务副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的职责: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协会形象;

(三)负责协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协会工作的决策;

(四)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作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它按章程规定需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协会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的职责:

(一)全面主持协会年度工作;

       (二)会长不在职时代行会长职权;

       (三)负责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提名;

(五)贯彻实施各项会议决议、决定,并检查督促;

(六)接受并完成会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副会长的职责:

(一)参与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参与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履行协会相应义务的副会长作为协会常务理事候选人;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具体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缴纳会费5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缴纳会费40000元/年;

(三)副会长缴纳会费20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缴纳会费8000元/年;

(五)理事缴纳会费5000元/年;

(六)监事缴纳会费5000元/年;

(七)一般会员暂免缴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