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当前位置: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pro7686cd | 发布时间: 2017-06-30 | 2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高端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高端产业集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分项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的企业、商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楼宇经济项目的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辖内的商务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重点企业

第五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支持重点企业

对上年度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全区排名前1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支持;排名第11至2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75万元支持;排名第21至3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支持;排名第31至4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7.5万元支持;排名第41至5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支持;排名第51至6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2.5万元支持。其中房地产企业数量不超过本款支持企业总数的10%。

(二)支持四大重点产业企业

    1.对未能获得第五条第(一)款支持,且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全区排名行业前5位的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四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支持。

    2.本实施办法所称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网游动漫、物联网、地理信息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现代商贸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大型商业零售、时尚购物、电子商务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会计、律师、审计、管理营销、咨询策划、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文化创意等。

(三)优化重点企业服务

对重点企业提供政务便利、人才服务、政策申报等优质服务。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已获得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支持的企业不参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企业排名。

(二)应获奖企业自动放弃申报的,由下一顺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二节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第七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排名行业前5位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业、企业管理、设备租赁、咨询与调查、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支持。其中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5-10亿元的给予80万元支持;3-5亿元的给予50万元支持;1-3亿元的给予30万元支持。

(二)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0%以上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业、企业管理、设备租赁、咨询与调查、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50%-100%的给予5万元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或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应获奖企业自动放弃申报的,由下一顺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三节  企业上市

第九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通过证监部门正式受理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对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后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上市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区辖内企业,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控股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三)对新入驻区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对新入驻区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四)支持区辖内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支持。

(五)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第四节  天河路商圈

第十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景观优化提升支持

对符合天河路商圈整体策划与相关规划设计要求,按照区政府的景观改造指引,企业在区政府的指导下于其权属范围内开展的绿化、公共艺术小品、灯光照明、建筑外立面整饰等景观优化提升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二)活动支持

对负责开展天河路商圈整体营销以及由市、区政府主办的购物节、美食节、电商节等主题活动的商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场租、宣传等实际发生费用4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

本支持项目须经天河路商圈管委会办公室认定及验收。

 

第五节  电子商务

第十一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或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三)对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支持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六节  服务外包

第十二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统计系统中填报服务外包数据,且纳入天河区统计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以下支持:

(一)认定支持  

对被国家、省、市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绩支持

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有正增长的企业,按1美元支持0.3分人民币的标准,对高于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低于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已获得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同类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支持)。

 

第七节  楼宇经济

第十三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对在天河区辖内,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符合甲级写字楼基本条件、50%以上产权面积属同一业主、入驻企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超1亿元,主要作为出租而非自用并支持政府部门招商和服务企业的商务楼宇给予支持。

(一)首次申请的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二)非首次申请且入驻企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增量超1亿元的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会同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对申请进行认定。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需由适用对象申请,适用对象按照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根据适用对象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对象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象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对象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按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对象。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获支持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获支持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获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11月12日印发的《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天商金〔201515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点击链接下载: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天商金规2017(2)号.pdf

     联系我们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0号天成大厦3楼东侧

电话:

秘书处联系方式:

020-86151231   

020-86151233